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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与李**之间是否存在50万元的民间借贷事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王**、李**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 2016豫01民终342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对李**原审提交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已经还清该借款,但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230000元借款其已经偿还李**,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王**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燕付强诉被告韩高伟、第三人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燕付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杨**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刘*与王**、翟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100万元借贷关系。

  • 汪**与李**、新疆稷**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上诉称卡*为6217868300000265156的银行卡并非本人银行账户,但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该银行卡详细信息显示,该银行卡所有人及持卡人确为上诉人汪**。同时上诉人汪**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李**提交的中国银**小路支行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据此可以证实王某某于2014年7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给卡*为6217868300000265156的银行卡中转入38880元的事实。结合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案外人”石河子市王某某干果店”的

  • 汪**与贺*新疆稷钰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上诉称卡*为6217868300000265156的银行卡并非本人银行账户,但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该银行卡详细信息显示,该银行卡所有人及持卡人确为上诉人汪**。同时上诉人汪**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贺*提交的中国银**小路支行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据此可以证实王某某于2014年7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给卡*为6217868300000265156的银行卡中转入100000元的事实。结合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案外人”石河子市王某某干果店”的

  • 赵*与张*、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2016)豫07民终1749号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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